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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四)

2012-06-26 14:47:05 来源: 浏览次数:11090次

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内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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