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饲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以人为本 科学决策 广泛合作 开放共享
平等互利 优势互补 以诚相待 共同发展

服务中心

全国电话服务热线
010-82102875
在线咨询
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在线留言
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您
联系邮箱:swslgc@126.com
技术支持:010-8210287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科海福林大厦3楼313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四)

2012-07-06 17:29:38 来源: 浏览次数:10714次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 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 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 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