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饲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以人为本 科学决策 广泛合作 开放共享
平等互利 优势互补 以诚相待 共同发展

服务中心

全国电话服务热线
010-82102875
在线咨询
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在线留言
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您
联系邮箱:swslgc@126.com
技术支持:010-8210287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科海福林大厦3楼313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

2012-07-06 17:31:32 来源: 浏览次数:14982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18号令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2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9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 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