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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一)

2012-07-06 17:50:20 来源: 浏览次数:6821次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