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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八)

2012-06-26 14:47:05 来源: 浏览次数:11352次

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