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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九)

2012-06-26 14:47:05 来源: 浏览次数:11277次

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相应外经外贸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