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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

2012-07-06 17:59:16 来源: 浏览次数:6101次

代系谱。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

  (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环境与保健

  (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

  (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三)品种来源

  第十七条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受理后60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30天内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种畜禽场(站)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